章 总 则
条 凭借矿山机械安标记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条 凡生产纳入安标记管理目录的矿山机械,均应提出申办矿山机械安标记的申请。
第三条 矿山机械安标记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。
章 申请条件
第四条 申请安标记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机械;
(二)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标记矿山机械相适应的注册资金、生产规模、生产管理场所、技术力量;
(三) 有机械性能的生产机械;
(四) 有符合机械程度要求的测试手段;
(五) 生产过程正确、;
(六) 有完善、有用的管理系统;
(七) 具备一个(或几个)主要零(元)零件的产能,并具备机械组装与出厂测试条件;
(八) 其它有关条件。
第五条 申请安标记的矿山机械须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 顺应现行家程度、工业程度和矿山安有关规定,符合安生产要求;
(二)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;
(三) 机械名称、型号顺应现行家程度、工业程度的有关规定;
(四) 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做工生产的新机械应顺应家有关规定,并符合安生产相关要求;
(五) 顺应安标记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
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《矿山机械安标记申请书》(一式两份),并附下列材料:
(一) 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二) 机械程度;
(三) 机械过程图 (含电气原理图);
(四) 机械使用表明书;
(五) 机械做工过程图;
(六) 机械照片;
(七) 机械主要零(元)零件及重要原材明细表;
(八) 整套件安标记证书复印件;
(九) 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做工生产的新机械,还应提交与安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。
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,申请书、机械程度(直接实施现行家程度或工业程度的除外)、机械使用表明书应此时提交电子版。
第七条 《矿山机械安标记申请书》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 申请单位很多状况,包含单位名称、注册资金、注册位置、生产位置、联系办法等;
(二) 申请单位简介,包含生产规模、生产办法(生产或组装)、生产现状等;
(三) 申请机械很多状况,包含机械名称、型号性能、实施程度、知识产权声明(属自主研制的,应提交相关材料)、主要生产机械、出厂测试机械及仪器仪表;
(四) 主要零(元)零件及重要原材,指涉及机械主要技术性能(尤其是安性能)的零(元)零件及材料。
第八条 营业执照:
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,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;
申请单位为获得违法人营业执照的部门,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,还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第九条 机械程度应为能直接指导机械生产、测试要求的现行家程度、工业程度或公司程度(技术条件)。
第十条 机械使用表明书应顺应GB9969.1《工业机械使用表明书 总则》的要求。
第十一条机械做工过程图应能反映申请机械的生产过程。
第十二条机械照片应能尽可能反映机械的结构、外观;由如果干独立单元组合的机械,其照片应能反映出该机械的实奸合。
第十三条机械过程图应顺应GB4457~4460 《机器制图》的要求。
(一) 机器类机械应提交机械过程图;
(二) 电气机械除提交机械过程图外,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;
(三) 通讯、安监测监控、救灾等系统应提交系统框图。
第十四条机械主要零(元)零件及重要原材明细表应包含名称、型号性能、生产单位,零(元)零件属于安标记管理的,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安标记证书复印件。
第四章 初 审
第十五条矿山机械安标记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。
第十六条初审内容包含:
(一) 申请材料是否齐;
(二) 申请机械是否属安标记管理的矿山机械;
(三) 申请机械是否属于家明令淘汰的矿山机械;
(四) 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顺应要求(包含:注册资金、生产场所、技术力量、生产机械、测试机械等);
(五) 机械零(元)零件属于安标记管理的, 提交的安标记证书复印件是否真实;
(六) 其余事项。
第十七条对初审合格的,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告知书。
第十八条对初审不合格的,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再次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。
第十九条 初审工作应在深受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。
第五章 附 则
十条进口矿山机械的安标记申请,按《进口矿山机械安标记管理细则》实施。
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矿山机械安标志申请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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